福建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福建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英文名称:Fujian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缩写:FAEPI)。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全省从事环保产品生产、环境友好产品生产、环境保护服务业、资源循环利用的单位和与环境保护产业相关的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福建省。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密围绕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任务,团结广大会员从事以节能减排、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为目的的各种经营性活动;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政府、行业、企业提供服务;反映会员愿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廉政文化和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行业管理部门是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社会组织行业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六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屏路省直·屏东城6号楼2602室。本会的网址是www.fujianepi.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条例等,参与制定环保产业行业发展规划、发展战略、产业政策;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省级先进环保实用技术、示范(优质)工程、环保产品评审认定和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成果鉴定;进行省级环境污染治理服务能力评价;组织国家级实用技术装备和示范工程、环保产品及“绿色之星”、“环境标志”产品的推荐;协助环境服务认证(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认证和自动监控系统运营服务认证)工作咨询、初审、配合现场审查及相关培训的组织实施;

(三)制订行业规章和公约,开展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等工作,规范行业行为;协调企业之间关系,推动横向联合。加强省内外行业间联系,促进环保产业交流合作;

(四)开展环保产业人才、技术和会员业务培训;编缉和出版环保产业内部刊物;开展学术研讨活动;

(五)参与国家和省级环境标准制定;探索并组织我省行业团体标准编制工作;开展技术咨询、技术研究、推广交流和新闻发布等多种形式服务活动;

(六)参加国内外环保产业技术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外先进的环保技术、设备、产品和管理经验,推广本省先进技术、设备和产品;举办各类环保技术、产品展览会和报告会等;组织环保企业出国考察,推动环保产品与技术出口,为“一带一路”建设贡献力量;

(七)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行业调查和行业统计,编印行业年鉴、企业名录和清册等,为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八)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或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承办与环境保护产业有关的工作。

本会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福建省内登记且与本行业相关的经济组织; 

(五)个人会员为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影响力的管理者、专家、学者。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入会手续;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或牌匾,载入会员名册,并在协会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可能的帮助;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布置的相关工作;

(五)按规定的标准和时间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在届中提出退会或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被除名的,应及时交回本会当年或按届发放的会员证书或牌匾,否则本会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连续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并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认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单位基本情况进行记载并对会员单位信息保密。会员单位情况发生变动或变更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监事长、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本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得授权理事会或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4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数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常务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坚持党和国家的环保政策方针;

2.坚持原则,热心环境保护事业和本职工作,具有一定的技术专长,工作能力突出。所在单位应为本行业领域、区域内的骨干企业,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和较高的社会信誉,经济效益稳定;

3.身体健康,工作经验丰富,思想活跃,协调能力较强;

4.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我会及相关单位开展的各种活动,愿意为本会发展提供服务并做出贡献。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会主要负责人、同级党组织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代表、监事代表5至9人组成的换届选举委员会,并授权换届选举委员会,全权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并由理事会确认后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的,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应同时为常务理事。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罢免程序须按其原产生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增补理事(常务理事)。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并由常务理事会确认后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因特殊情况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时,可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 责 人


第三十七条 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具有政治权利,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会长由领导干部兼任的,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未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并在变更登记申请书中说明理由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负责秘书处财务和人事管理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完成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3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 事 会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由3-9人组成。监事长由监事会在其成员中推选产生,最高任职年限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监事不得由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人员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兼任,且不得与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其他监事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四十五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含“协会”、“联合会”、“中心”、“院”、“所”、“俱乐部”等)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缴交与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在覆盖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党   建


第五十九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六十二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三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四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六十五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六条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为政府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所得;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设置不超过4档,会费额度和标准明确,同一档次不具有浮动性。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二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本会换届应进行换届审计,本会届中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七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八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九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十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八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五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6年1月6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会员企业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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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士邦(厦门)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鑫泽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环境保护股份公司
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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