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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先进环保实用技术(典型工程)和福建省环保产品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产业化、促进“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我省将深化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围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总目标,着力加快构建生态环保项目支撑体系和产业发展体系,以项目支撑环境治理,以项目拉动有效投资,以项目培育“福建环保制造”,探索“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新的实践路径。因此,为全面提升“福建环保制造”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进而促进生态环境治理技术进步,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福建省先进环保实用技术(以下简称“实用技术”)指在一定时期内,同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先进实用生态环境保护技术,包括污染防治、碳减排、生态环境修复、资源综合利用、环境监测及智慧化环境监控管理等领域的技术。 福建省先进环保实用技术典型工程(以下简称“典型工程”)指采用先进生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材料或创新服务模式,且环境效益显著、经济性合理、工程质量良好,具有推广价值和应用意义的工程,包括污染防治工程、生态修复工程、资源综合利用工程、碳减排及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福建省环境保护产品(以下简称“环保产品”)指在一定时期内,同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先进实用生态环境保护产品,包括污染防治、碳减排、生态环境修复、资源综合利用、环境监测及智慧化环境监控管理等领域的产品。 第二条福建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简称“省环协”)负责福建省先进环保实用技术(典型工程)和福建省环保产品认定推广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申请认定的会员单位、技术、工程和产品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会员单位。 (二)生产经营正常,无严重失信记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保等事故;有关技术知识产权清晰,不涉及产权纠纷。 (三)技术、工程和产品应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导向。 (四)申报产品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重大突破。申报单位掌握装备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通过技术创新活动,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或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产品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研制生产,其中企业标准应按要求备案。 (五)产品性能可靠。产品通过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或本行业权威机构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项目必须涵盖产品关键性能指标。产品经用户单位验证,具有较好的质量和稳定性。 (六)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七)工程采用的主体技术为福建省先进环保实用技术、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列入国家或省各类科技计划的生态环境保护技术、其它国内外先进实用、在国内或省内同类技术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生态环境保护技术。 (八)工程经正式竣工验收,并已稳定运行一年以上;治理效果优异、可靠,各项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工程总体工艺设计科学合理,工程布局整齐规范,施工质量优良,排污口符合规范化建设要求,主要运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设计要求,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和应用意义。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四条 福建省先进环保实用技术(典型工程)和福建省环保产品认定程序如下: (一)认定委托。由申报单位自愿向省环协提出认定委托申请。 (二)型式审查。申报单位按《细则》要求自愿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省环协按《细则》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初审,并坚持严格、认真、公正、公平的原则,对申报材料做出初审意见。 (三)签订协议。福建省先进环保实用技术(典型工程)和福建省环保产品的申报材料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后,我会与申报单位签订免费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四)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省环协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初审通过的技术、工程和产品进行现场考察和专业评审。评审专家组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熟悉产品研发、技术研发、工程设计、施工、运营的各方面技术专家组成。 (五)协会核准。根据现场考察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省环协研究确定认定名单,并向申报单位发放认定证书。 第五条 福建省先进环保实用技术申报要求如下: (一)福建省先进环保实用技术申报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应用实例表(由用户填写、盖章)(两个以上连续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工程); (四)项目简介(根据提纲编写); (五)应用单位名录及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月的检测报告; (六)专利证书或其它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产品类项目应有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检测机构颁发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八)其它必要的技术资料。 第六条 福建省先进环保实用技术典型工程申报要求如下: (一)福建省先进环保实用技术典型工程申报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典型工程简介; (四)工程的布局示意图、设计简图、工艺流程图; (五)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的环保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工程的设计、施工合同书复印件; (七)竣工验收报告或验收纪要复印件; (八)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工程竣工及连续运行一年以来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九)工程的业主单位(用户)意见。 第七条 福建省环境保护产品申报要求如下: (一)福建省环境保护产品推荐申报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的产品现行执行标准的复印件(如企业标准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四)申请产品的企业质量管理手册(或制度); (五)具有环保产品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出具二年内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工厂类设备应提供两个工程的检测报告; (六)申请产品的两个或以上用户意见; (七)生产场所环境监测报告复印件; (八)产品介绍材料、中文使用说明书和产品维修手册、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说明、同意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一致性说明及差异说明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经认定获得专家一致认可的福建省先进环保实用技术(典型工程)和福建省环保产品,我会将通过“福建环保产业网”专题专栏及福建环保产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进行大力宣传推广,进一步提升企业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在推广过程中,获证单位要自觉接受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福建省先进环保实用技术(典型工程)和环保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均可自愿复审。 第十条 省环协对参与认定工作的专家进行信用记录。专家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完成工作任务,如泄漏认定材料的技术秘密或非法占有研制生产企业的研发成果,以及存在其他不当行为的,按照福建省专家评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省环协加强对申报、评审认定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做好认定跟踪评估和后续服务,申报主体应配合做好认定后评估工作。 第五章 认定收费 第十二条 福建省先进环保实用技术(典型工程)和环保产品认定工作不向申请单位收取技术咨询服务费。证书制作费用由协会支出。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申请单位自行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福建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经2026年7月26日福建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八届第二次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6年7月27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先进环保实用技术、先进环保实用技术示范工程、环保产品及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成果申报和评审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